广东珠海纪委书记:财产公示不是洪水猛兽

2013年01月25日09:42  南方新闻网
珠海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王衍诗。 南都记者 陈坤荣 摄(资料图片) 珠海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王衍诗。 南都记者 陈坤荣 摄(资料图片)

  财产申报在内地还是新生事物,是新生事物就有一个发展过程,就不可能完美无缺。因此不能求之过急、要求过高、责之过严。要允许有创造条件的过程,有试点的过程,有全面铺开的过程,牢记欲速则不达之古训。——— 王衍诗    

  财产公示只是众多反腐手段中的一种,它发挥作用是有条件的,起到的作用也是有限的,不能神化它,更不能天真地认为一公示就可消除腐败。——— 王衍诗

  财产公开在这个冬天迎来火热关注,并成为省市两会的热点。作为最早一批经济特区,珠海有诸多敢为天下先之创举。在财产公示方面也不例外,横琴作为广东省三个试点之一,去年已着手开展财产申报工作,申报内容共有七大类项目,分两级公示,目前该项工作正在稳妥推进。

  如何认识财产公示、如何推进财产公示?珠海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王衍诗昨日接受南都记者专访时表示,财产公示既不是洪水猛兽,也不是灵丹妙药,必须多管齐下,才能有效遏止腐败行为多发势头。

  关键词·财产公示

  四个认识误区需进一步澄清

  南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近几年来的一个热点话题。你作为纪委书记,如何看待财产公示?

  王衍诗:财产公示是一个方向。全球清廉指数较高的国家或地区,都有健全的财产公示制度。

  去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主持召开的中纪委座谈会上,官员财产公示成为专家关注的焦点。《广东省从严治党五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探索实行党员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制度,2014年前完成试点,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掀起新一轮的反腐风暴,一大批腐败官员相继落马,涉案官员财产状况浮出水面,数额之巨令人触目惊心,社会各界要求公开官员财产的呼声进一步高涨。财产公示是一把揭露并遏制腐败的利剑,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已是大势所趋。

  南都:随着去年底省里敲定三个财产申报试点区域后,这一话题再次受到广泛关注,各种观点杂陈。你怎么看?

  王衍诗:去年我们曾经专门到港澳等先进地区考察学习。根据他们的经验,结合当前社会舆论和实际工作的体会,我认为财产公示有四个认识误区需要进一步澄清。

  误区之一:认为所有的公务员都要申报并公示财产。从港澳地区的实践来看,财产申报及公示的人员范围都有明确限定,没有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如香港财产申报主体并未包括所有公务员,而是根据职位级别和是否有较多机会可能引致利益冲突的情况来确定。目前,香港公务员队伍有16.8万人,须申报财产的职位只有3140多个。公务员公示财产的人员范围更小。

  误区之二:认为财产申报主要是收入申报。香港、澳门均未将公职人员的俸薪收入纳入申报内容,这部分收入是政府向公职人员支付的,政府有关部门已有准确、详细的掌握,因此没有必要再要求公职人员个人作出申报。香港财产申报内容的重点放在个人投资方面,主要包括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配偶的职业以及任何相等于或超过20万港元的单次交易或数额相当于三个月薪金的投资交易。

  误区之三:认为财产申报的所有内容都要公示。从港澳地区的经验来看,财产公示内容的选择是从方便市民监督的角度出发,既简单明了又重点突出。香港只要求担任重要职位的人员(即第1层级公务员职位人员)每年登记其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及权益以供提出要求的市民查阅,主要包括地产及房产、公司东主、合伙人或董事的身份、任何上市、公共或私人公司发出股本的1%或以上的股权等;属于第2层级公务员职位的人员只作财产申报,并不需要将个人财产情况向公众公开。澳门明确规定公示的内容包括不动产数量、公司参股状况、参与非营利团体组织的职务等内容。两地财产公示的内容均只占其申报资料的很小一部分。因此,要求公开所有申报的内容是把财产申报等同于财产公示,扭曲了财产公示制度的本意。

  误区之四:认为财产申报及公示不需要保护隐私。在香港、澳门,均把保护申报人隐私作为推行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力求在接受公众监督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取得平衡。香港规定《公务员投资申报表》等申报资料按机密文件方式处理,严格控制接触申报资料的人员范围,《供公众查阅的投资及权益登记表》只要求填写房地产所在国家、城市、地区及用途,持有上市公司发行股本的股权比例,其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都不用填写。澳门则规定,财产申报书必须在提交者面前即时密封,以保障申报人的个人隐私;司法当局、廉政公署、刑事警察机关等查阅申报书,须向终审法院院长或廉政专员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南都:这些误区是否造成目前财产公示制度难以推进的最大障碍?你认为该如何消除?

  王衍诗:财产公示发挥作用需要一定的条件。第一需要法律支撑。香港、澳门推行财产申报制度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香港1998年9月在《公务员事务规例》中对财产申报作出规定,澳门2003年立法会通过《财产申报法》,两地通过立法确立了财产申报的强制性,使相关工作有法可依。而在内地,还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第二需要完善信用体系,做实基础信息。一个人有多个身份证,财产分布在不同名下,这样公示他的财产有何意义?第三需要配套的制度。从港澳经验来看,财产申报及公示制度不是作为一项孤立的制度而存在,而是既有健全的机制来配套,又有良好的社会廉政环境来配合,两地均建立了资料保管机制、查阅机制、举报监督信息快速查处机制等。财产公示既不是洪水猛兽,也不是灵丹妙药,它只是众多反腐手段中的一种,它发挥作用是有条件的,起到的作用也是有限的,不能神化它,更不能天真地认为一公示就可消除腐败。必须多管齐下,多手段并用,才能有效遏止腐败行为多发势头。第四需要社会的理性支持。财产申报公示在国外、境外虽已是家常便饭,但在内地还是新生事物,是新生事物就有一个发展过程,就不可能完美无缺。因此不能求之过急、要求过高、责之过严。要允许有创造条件的过程,有试点的过程,有全面铺开的过程,牢记欲速则不达之古训。

  关键词·港澳做法

  香港只要求公示第1层职位财产

  南都:你刚才提到市纪委去年曾经派员到港澳等地考察学习。他们的做法如何,哪些人员需要财产公开?

  王衍诗:是的。去年7月,珠海市纪委监察局专程赴港澳廉政公署学习取经。香港对财产申报内容的公开十分审慎,力求在接受公众监督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取得平衡。目前,只要求担任第1层职位的人员每年登记其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及权益,以供市民查阅。担任第2层职位的人员只作财产申报,不需要向公众公开。

  第1层职位:由香港特区政府通过立法会立法指定,包括41个主要职位:(1)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12名局长,警务处处长、廉政专员、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审计署署长、18名常任秘书长;(2)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及新闻统筹专员(3个职位)。另:行政长官不是政治委任官员,法律没有要求申报,但历届行政长官都自愿申报。

  第2层职位:由香港公务员事务局发出《通告》或《通函》,对财产申报职位提出指引,确定必须申报职位和指定申报职位。目前,香港公务员队伍有16万多人,须申报的第2层职位约有3140个。

  其中,第1层职位人员供公众查阅的内容有:(1)地产及房产(包括自住的物业);(2)公司东主、合伙人或董事的身份;(3)任何上市、公共或私人公司发出股本的1%或以上的股权。

  南都:公众如何查阅?

  王衍诗:香港公众可通过两种途径查阅:一是登记查阅。立法会将70名议员《个人利益登记册》存放在立法会秘书处,供公众登记查阅;行政会议将行政会议成员(特首、3名司长、12名局长、16名非官守议员)《个人利益登记册》存放在立法会秘书处,供公众登记查阅。其他申报的第I层人员《个人利益登记册》存放在公务员事务局,供公众登记查阅。二是上载官方网站供公众查阅。只有立法会议员和行政会议成员的《个人利益登记册》上载至各自官方网站,公众可自由登录查阅。

  关键词·珠海动作

  新提拔副处以上干部财产公示仍在研究

  南都:1月18日,珠海市委七届三次全会上,李嘉书记透露珠海拟对新提拔的副处以上干部试行财产公示。这一工作目前进展到哪一步?目前在市级层面推开财产公示的思路是怎样的?

  王衍诗:省委常委、珠海市委书记李嘉一向重视纪检监察工作,大力支持纪检监察工作,珠海纪检监察工作的改革创新,与他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至于新提拔的副处以上干部试行财产公示,此项工作还在研究之中,一旦条件具备,便将积极稳妥推进。

  关键词·横琴试点

  横琴财产申报有7项

  副科长以上实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情况已内部公示近4个月

  南都:去年底,省里将横琴、南沙、韶关始兴县定为广东官员财产公示的三个试点地区。实际上,在省里确定试点之前,横琴新区已经在做相关的试点工作,但公开范围很有限。目前横琴新区官员财产申报公示试点工作进展如何?有无全面公开的时间表,春节后会实施吗?

  王衍诗:横琴新区试点探索开展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工作,是省纪委监察厅赋予的一项试点任务。去年4月就开始启动试点工作,在全省三个试点单位中启动最早。在省纪委监察厅预防腐败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目前,已建立了一系列严谨的基础配套制度,如《财产申报工作实施方案》、《财产申报工作办法》、《财产申报工作实施细则》、《财产申报保护办法》等,对财产申报公示各个环节予以规范和明确,形成完整的工作机制。按照试点工作方案,横琴新区党政机关(含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副科长以上领导干部认真填报家庭财产状况。8月份已完成了横琴新区副科长以上实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情况申报的填报、申报资料的收集、审核、电脑录入、公示系统建设等工作,并在新区党政机关内部公示近4个月。目前正按省纪委要求在稳妥推进。

  南都:横琴新区试点申报的内容会到什么程度?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查阅?

  王衍诗:目前,横琴新区的试点申报内容共有7大类项目,主要突出领导干部现有财产。除本人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劳务所得,家庭房地产,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配偶子女投资非上市企业或经办企业等领导干部应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外,还增加了家庭汽车情况这一项目。对公示方式不断改进和简化,目前将最初设计的三级公示改为二级公示。第一层级公示内容涵盖了个人收入、劳务所得和家庭房产、股票、汽车等申报的全部信息(只对房产具体地址作了简化),而配偶、共同生活子女非上市公司、企业和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情况等两项的详细情况,因涉及商业秘密则放在第二层级公示。出于安全和保密需要,两个层级皆设置密码,第一层级密码由全体党员干部掌握,第二层级密码由管理员掌握,登记后即可查阅。这样的做法既兼顾了方式简便和隐私安全,又能最大程度达到公示监督的目的。

  关键词·港澳启示

  财产公开内容、查阅范围要合理可控

  南都:港澳的做法对珠海推进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有哪些启示?

  王衍诗:考察港澳所推行的财产申报制度,为我们建立和推行财产申报制度提供了诸多有益启示。

  一是财产申报要突出重点。从香港和澳门的做法来看,申报对象都是突出有权官员和关键岗位官员。香港需财产申报的第1层职位和第2层职位人员都是首长级以上官员及其身边工作的政务助理和私人秘书,以及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关键职位人员,其他公务人员一律不需要申报。澳门虽然实行了全体公务人员申报财产制度,但只有公共职位据位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廉政公署全体公务人员向终审法院申报,而其他公职人员只向廉政公署申报。从申报的内容上看,两地都特别强调申报投资交易以及职务外获得的经济利益。

  二是制度设计要重在可行。从港澳财产申报的整个过程来看,始终贯穿了两个原则,即强制性与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申报资料信息处理“内外有别”原则。在申报制度立法上,香港十分注重申报的强制性。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有关公务员防范利益冲突的指引和安排》第4条规定“公务员须向上司申报一切可能或可见会与本身公职产生冲突的利益”;第7条规定“根据上述的申报制度,公务员本身有责任作出申报。这制度可让当局尽早发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并在有需要时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公务员如未能遵守申报投资的规定,包括没有呈报与本身公职有利益冲突的投资,则可能会遭受纪律处分”。同时,在提高公务人员申报意愿上,香港、澳门相关部门都十分注重财产申报事宜的宣传和公职人员防止利益冲突的教育,印制多种宣传资料寄给需要申报财产的公务员,在思想上端正公务员的认识,以求达到公务员自觉申报的目的。同时,又明确规定申报人所属或任职部门的上司有通知监督申报人申报的义务。在公开申报人资料问题上,采取“内外有别”的原则。对“内”申报应尽可能详细,把各种可能都考虑进去,以防止利益冲突和可能产生的不正当收益。但对“外”公开就相对简单,只公开概要性的内容,足以达到市民能够监督的目的就行。这样做既注重促进公职人员廉洁,又注重保障个人隐私,力求达到二者的平衡。因此,推行起来阻力小,生命力强。据香港、澳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应该申报财产的公务人员都能自觉按相关规定申报财产。

  三是公开内容和查阅范围要合理可控。港澳对财产申报资料管理的共同特点是:合理设定公开内容、严格控制查阅范围。香港只有第Ⅰ层职位人员需要公开财产申报的部分情况且公众可以随时不受限地查阅,但其财产公开的情况只占所申报资料的很小一部分,仅包括:(1)地产及房产(只公开地产及房产在哪个城市,是自住还是出租)(2)投资公司(只公开公司股东、合伙人或董事的身份,持有的权益所占比例,业务性质)(3)持有股权(只公开持有的权益所占比例,业务性质及该公司位于哪个城市),其他信息都不公开。澳门现行法律规定申报资料一律不接受公众检视,但可以接受机构和个人查阅。任何机构(包括警察机关、廉政公署)和具有正当利益的个人查阅申报资料都必须提交申请并经终审法院院长或廉政公署专员批准。正在修订的《财产申报法》规定公开也只是申报资料的部分内容,涉及到个人私隐和商业秘密的事项一律不公开。

  四是申报规定要有法可依。香港的财产申报制度于1998年建立,它依据香港立法会颁布的《公务员事务规例》第461条至466条的相关规定来实施。公务员事务局依据规例制定并发布相关通告、通函,对财产申报程序、申报事项,申报表格样式等作出严格规定。澳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始于2003年,它依据专门的《财产申报法》来实施。澳门《财产申报法》对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程序、申报资料保管、申报资料查阅、惩处等都有明确规定。

  横琴试点申报项目

  ●工资

  ●奖金、津贴、补贴

  ●劳务所得

  ●家庭房地产

  ●股票、基金

  ●配偶子女投资非上市企业或经办企业

  ●家庭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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